上海落戶、辦居住證,社保基數調整后的新變化!
一、社保基數關系到居住證積分
社保基數積分以上海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上海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社保即1倍社保)對于新辦、續辦居住證積分來說,社保基數非常重要。如果不是用本科學歷學位及以上新辦、續辦積分,社保基數多少關系到積分成敗。
1.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如果2019的社保基數低于6266元,社保基數加分的25分就沒有了。
2.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同理,如果2019的社保基數低于7832元,社保基數50分就加不到了。
3.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如果2019的社保基數低于15664元,社保基數100分就加不到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如果2018的社保基數低于23496元,社保基數120分就加不到了。
2019年上海社保基數又上漲,對積分、落戶有什么影響?
用職稱積分也有社保基數的要求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如果2019社保基數低于7832元,職稱積分無效,積分續辦也有問題。
在此提醒:用職稱積分,新辦有社保基數的要求,續辦也有要求,如果續辦,社保基數不再滿足1倍及以上,積分續辦會不成功。
二、社保基數關系到落戶
1、居轉戶和人才引進
(1)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最近連續兩倍36月,可以替代職稱要求。2019年社保基數如果低于15664元,2倍就不再連續,需要重新累計連續36月時間。
(2)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3倍封頂社保科創人才可以縮短居住證年限要求。2019的封頂社保基數為23496元。
(3)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百萬納稅科創人才,可以直接落戶。
2、留學生落戶
留學生落戶也有社保基數的要求,具體如下: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2019社保標準需不低于7832元。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2019社保標準需不低于11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