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歲重陽,今又重陽,每年農歷九月初九,是我國傳統的重陽節,也是法律上規定的“老人節”。重陽節寓意深遠,寄托了人們對老人健康長壽的祝福,發揚了敬老愛老的中華傳統美德,近年來,國家持續大力支持相關養老產業的發展,正逢重陽佳節,大家一起來看一看養老服務、老人贍養、離退休工資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吧。
個人所得稅
享受贍養老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年滿60歲,被贍養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退休、離休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
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免征增值稅。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一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
一、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一)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企業所得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按90%減計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
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一條規定: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二條規定: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