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會遇到這種情況:開具給對方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生意不做了要開紅字發票。因為這張專票還沒有抵扣,我方認為應該對方開紅字,但對方公司財務認為應該我方開紅字發票。我想請問一下,還沒抵扣的專票如何開紅字發票呢?應由哪一方申請呢?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情況討論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情形一
如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情形二
如果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