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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嗎?

發布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時間:2021-05-19 瀏覽量: 分享:

又到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期了,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也是企業,那么這兩種企業是不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下面就讓創業無憂的小創來告訴你吧!

個人獨資企業

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2)《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假如企業A是一家合伙企業B的合伙人,這家企業A可以用合伙企業B的虧損抵減自己的盈利嗎?

不可以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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