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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電子商務新規定的解讀

發布者:電子商務 時間:2021-01-07 瀏覽量: 分享: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我國進入民法典時代。值此第八屆中國淘寶村高峰論壇在我縣舉辦之際,解讀《民法典》關于電子商務的新規定,希望對我縣電商的健康發展有所幫助。

問:《民法典》對電商合同的成立是如何規定的?

答:民法典規定,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直播帶貨時,常出現主播的宣傳和下單頁面詳情的信息不同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如果主播宣傳的內容具體確定,如包含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發貨時間、運費承擔等信息,將構成要約。消費者在商品詳情頁面下單的行為是向平臺內經營者發出了承諾,合同就成立,合同當事方是消費者和平臺經營者。雖然出于維護商譽的考慮,部分主播在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之后會主動賠付,但從法律角度出發,主播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對后續合同履行的問題不承擔責任。因此若商品出現質量、發貨延遲等后續問題,消費者應當向平臺內經營者主張違約或侵權責任。

問: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又是怎么規定的?

答:《民法典》吸收了《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重申了電子合同訂立的時間點為提交訂單成功之時。如有個電商平臺的格式條款中,約定“以商品出庫為合同成立的標志”,沒有在提交訂單十日內供貨,后來形成訴訟,法院認定的格式條款無效,認定其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問:《民法典》對電子商務的格式合同條款有哪些變化?

答:《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在電商領域,除了用戶協議、服務協議之外,商品頁面的信息以及店堂告示信息也可能構成格式條款。如有個電商在商品頁面介紹中有“如果不仔細檢查直接簽收導致的經濟損失,需由買家單方面承擔”的內容,形成訴訟后,法院認定該約定屬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賣家責任,加重買家責任,不產生法律效力。

問:《民法典》對電子商務的商品的交付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商品的交付時間關系到商品毀損、滅失轉移風險的承擔,商品交付的風險由購買方承擔,交付前由商家承擔。《民法典》對交付時間做了如下規定:1、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2、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3、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問:《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沒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民法典》第1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希望廣大電商進行商務活動中一定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否則將要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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