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等。企業應該加強這方面優惠政策的研究,力爭經過收入調整使企業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稅,壯大企業實力。
同時,全國各地經濟開發區如雨后春筍,他們開出的招商引資條件十分誘人,大多均以減免若干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各種費用等等條件吸引資金、技術和人才。如果企業是高新技術產業或受鼓勵產業,如此優惠的條件當然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優先考慮因素之一。
當然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針對實體落地類企業出臺,而對于商貿流通業和服務業很難享受到這些政策,但商貿流通企業經營地不受注冊地影響,可以靈活的實現業務轉移,從而實現稅源轉移,這種轉移甚至可以是跨省跨地區的,進而享受異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這一商貿流通業特有的優勢,企業可以選擇一個政策開放、稅收政策好的開發區注冊。出臺這一類政策的開發區,大多有地處偏遠、行政級別低、傳統的實體落地類企業引進受地域影響大、交通不便利、礦產資源匱乏、實體產業結構不完整等特點。
但是單單有優惠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公司注冊在異地,派駐人員花費,后期處理財稅事宜繁瑣,對工商、國地稅、財政等職能部門公關工作壓力,以及優惠政策是否能夠如實兌現,這都是每一個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