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這就需要進行籌資決策。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優化資金結構,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來講,企業進行外部資金籌措有發行股票和債券兩種形式,從不同角度看,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就企業稅收籌劃來講,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為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作為抵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較發行債券方案要多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既能實現資金的籌措又可達到節稅增資的目的。當然,應該注意到,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有時稅收負擔的減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關注籌資中的所得稅,而必須以企業是否能獲得稅后最大收益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形式及投資伙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
例如,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還要在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比較。
企業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如被評估資產合理增值,投資方應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被投資方則可多列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少當期應稅利潤。如評估資產減值,則投資方可確認為非貨幣資產轉讓損失,減少應稅所得額。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財務政策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應當注意到,企業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