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于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范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開展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的受票方范圍基礎上,分批擴至全國。具體受票擴圍時間以各省級稅務機關試點公告為準。
上海市納稅人作為受票方可接收內蒙古自治區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二、對于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發票的,若受票方暫未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其新增了《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的發起功能。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它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本市納稅人已收受的全電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6月1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范圍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擴大全電發票受票方范圍。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范圍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擴大全電發票受票方范圍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東省(不含深圳市)3個地區開展了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為進一步推進全電發票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本著穩妥有序的原則,現決定分批逐步擴大受票方范圍。
二、《公告》發布后,試點納稅人怎樣開具紅字發票?
對于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原藍字發票為紙質發票的,開票方應收回原紙質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證明。其中,《確認單》需要與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受票方為試點納稅人,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 單》,經對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確認后,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受票方為非試點納稅人,由開票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經對方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后,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其中,《確認單》需要與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例1:2022年6月,L公司(試點納稅人)銷售一批服裝給M公司(試點納稅人),已開具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M公司已確認用途。2022年7月,該批服裝發生銷貨退回。
情形一:M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L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L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情形二:L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M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L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例2:2022年6月,N公司(試點納稅人)銷售一批玩具給P公司(非試點納稅人),已開具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P公司已確認用途。2022年7月,該批玩具發生銷貨退回。
情形一:N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P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N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情形二:P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N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全電發票或紙質發票已用于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暫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
三、《公告》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公告》規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的受票方范圍分批逐步推廣至全國,具體受票擴圍時間以各省級稅務機關試點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