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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直營和聯營的收入確認有什么差異和不同?

發布者:品牌直營聯營 時間:2021-11-29 瀏覽量: 分享:

最近有客戶咨詢創業無憂說:我們公司是一家百貨公司,主打高端品牌,經營模式主要有品牌直營和聯營兩種形態。我想問問這兩種形態收入確認方面有什么差異嗎?

先來說明一下這家公司的情況:

此公司從2021年開始正式執行新收入會計準則,有品牌直營和聯營兩種模式。

品牌直營,公司根據商業定位自主選擇品牌公司,由其提供約定品牌商品,指定擺放在我們公司指定的區域。公司對該品牌商品統一定價、統一管理,并且承擔商品未售出時的毀損風險,擁有未售出時的所有權。

品牌聯營,是品牌公司在公司指定的區域設立專賣店,提供約定品牌商品。品牌公司負責商品實際定價及管理,公司僅負責統一收款,并將收到款項的扣除一定比例后支付給品牌公司。品牌公司承擔商品未售出時的毀損風險,擁有未售出時的所有權。

下面做一下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34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對于品牌直營模式,在消費者付款購買商品前,您的公司能夠對商品實施控制,例如統一定價、管理,并且獲得了未出售時的所有權,幾乎獲得了全部的經濟利益流入,承擔了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因此您的公司是主要責任人,應該在消費者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對于品牌聯營模式,在消費者付款購買商品前,品牌公司能夠對商品實施控制,例如統一定價、管理,并且獲得了未出售時的所有權,同時還承擔存貨滅失風險,可以獲得全部的經濟利益流入,因此品牌公司是主要責任人,應該在消費者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而您的公司只是代理人,只能獲得事先約定的代理收入。

也就是說判斷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要以公司在特定商品轉讓給消費者前是否能夠控制這些商品為原則。而判斷的標準要綜合考量。

那如果公司統一給商品定價100元(不含稅),在品牌直營和聯營模式下,該如何開具發票和確認收入呢?

兩種模式下,開具發票金額相同,均為含稅價113元。會計上確認收入金額有所不同,在品牌直營模式下,您的公司作為主要責任人,應確認收入100元。在品牌聯營模式下,您的公司作為代理人,例如事先與品牌公司約定扣除比例為10%的,則應確認收入為10元。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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