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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不可忽略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要求

發布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時間:2021-09-29 瀏覽量: 分享: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以下簡稱《公告》),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這些舉措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對于《公告》中提到的 “其他相關費用”,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時往往容易忽略其限額要求。溫故知新,趕快來學習一下吧!

其他相關費用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確定了以下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其中,“其他相關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限額計算方法

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原來是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以下簡稱97號公告)。《公告》對此進行調整優化,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案例實務

《公告》對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方法的調整,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

舉例: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一)按照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

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二)按照《公告》明確的計算方法

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于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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