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創業無憂收到部分納稅人關于個人所得稅優惠實際操作中的咨詢,例如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如何計算個稅,非居民個人轉變為居民個人后當年剩余月份的個稅如何計算,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稅等,今天,創業無憂就整理了一下關于個人所得稅咨詢量較高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01、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照2018年第61號公告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如下:
02、實習學生適用預扣法預扣預繳前與適用后,繳納稅款金額上有什么差別?
答:【舉例】學生小張8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小張8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03、非居民個人符合條件轉變為居民個人后,是否可以當年剩余的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費用?
答:非居民個人符合條件轉變為居民個人后,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04、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當年剩下的月份是否可以由扣繳義務人按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05、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應按照什么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06、同時是兩個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綜合所得,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
答: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納稅人存在多處經營所得且沒有綜合所得的,建議預繳時只選擇一處扣除減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