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修訂了行政處罰法,那么實施之后會對我們納稅人有什么影響嗎?
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處罰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開始施行,我們一起來學習相關內容吧!
1、明確“首違不罰”,為稅務的首違不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礎
2020年8月1日,《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開始實施;2021年4月1日,全國《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開始實施,對清單中列舉的稅務違法行為實施“首違不罰”。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制度體現了稅務機關懲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新行政處罰法也是在法律層面進行了明確,為稅務的首違不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礎。
2、明確無主觀過錯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為無主觀過錯的納稅人免受處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于偷稅的定義中,并沒有關于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的論述,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偷稅的定性往往成為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對于主觀過錯是否成為各類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這一問題,始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解答。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原則上以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為要件。這實際上對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主觀過錯要件予以了明確,為無主觀過錯的納稅人免受處罰提供了法律保障。
3、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時間由“三日”改為“五日”,進一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
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進行了完善,將聽證申請的時限由現行的3天延長至5天,此舉能更大程度上避免行政相對人錯失聽證機會,進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
新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4、簡易程序中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金額大幅提高,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程度及基層執法需要
新行政處罰法將執法部門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金額由原來的50元、2000元提升到了200元、3000元,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程度及基層執法需要。
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對構成犯罪已判處罰金的違法行為明確不再罰款,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行刑銜接更加順暢
新行政處罰法將行刑銜接問題加以明確,稅務機關對涉嫌犯罪的稅務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稅務機關。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6、進一步明確了“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上升到法律層面
“擇一從重”的處罰原則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是一致的,只不過現在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