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對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需要的證明材料,而是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其中就包括對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時需提供的“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今天我們就來進一步詳細了解對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時需提供的“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這一稅務證明事項的具體內容吧。
1、證明名稱
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2、證明用途
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
3、開具單位
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4、業務描述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按照規定需將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通過該證明,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中涉及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該變更事項已由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核準的情況進行核查。
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即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承諾辦理該業務,不再要求提供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納稅人不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或者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5、辦理規范
1.受理
(1)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受理人員出具《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由納稅人作出書面承諾并加蓋公章。《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員在信息系統的資料清單中勾選告知承諾書選項。
(2)納稅人不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或者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受理人員告知納稅人仍需提供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3)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2.歸檔
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將《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或掃描件)及其他規定的資料歸檔。
3.辦結時限
即時辦結。
6、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2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十一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修改)第二條第一款。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