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即稅務機關不再索要需要的證明材料,而是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其中就包括對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需提供的“分支機構審計報告”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今天,創業無憂帶大家詳細了解下對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需提供的“分支機構審計報告”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這一稅務證明事項的具體內容吧。
一、證明名稱
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二、證明用途
企業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三、開具單位
具有資質的機構
四、業務描述
納稅人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時,按照規定需提供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稅務機關通過審計報告掌握納稅人申請境外稅收抵免當年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進而判斷納稅人是否準確計算境外稅收抵免金額。
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即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承諾辦理該業務,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納稅人不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或者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五、辦理規范
1.受理
(1)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受理人員出具《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由納稅人作出書面承諾并加蓋公章。《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員在信息系統的資料清單中勾選告知承諾書選項。
(2)納稅人不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或者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受理人員告知納稅人仍需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3)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2.歸檔
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將《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或掃描件)及其他規定的資料歸檔。
3.辦結時限
即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