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fā)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fā)布的原則。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tài)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fā)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處理。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guī)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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