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開始施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額有所提高。
大家是否都在關注此項新政呢?
我們會分3期就新政的政策與操作進行全方位解讀,今天第二波推送來啦:六小問,帶您理解相關政策吧。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如何申報享受免稅政策?
答:請將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填報在主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中填報。不要填報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也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關欄次。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欄次沒有變動,有關銷售額欄次填寫口徑與此前保持一致。即: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和“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3.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是否需要預繳?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4.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5.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6.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四月份有銷售,五月六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45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二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45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