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款的利息收入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無需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之規定,下列項目為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企業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應該并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