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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付款和惡意付款?

發布者:惡意付款 時間:2020-11-29 瀏覽量: 分享: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從形式上審查票據的合法性,而不必審查其實質關系是否合法。

但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得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否則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票據法第五十條規定:“付款人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依票據理論,所謂“惡意”是指付款人在付款時,明知持票人不是票據的真正權利人,而且能夠比較容易地加以證實,但卻仍然予以付款。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付款人對于持票人不是票據的真正權利人應當知道,但卻由于某種原因而未能知道,或者付款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發現,但卻疏于注意未能發現,而給予付款的。

在票據實務中,如果付款人對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一事根本不了解,或者雖然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切的證據能夠證實的,都不應屬于付款人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應為善意付款。

如果付款人在付款的當時,并不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而付款以后方才得知的。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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