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含義是copyright(版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著作權亦可稱之為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
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對于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而是著作權。相當于版權是通俗、口語化的稱呼,而著作權是書面、正式、法律的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