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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比例提高至18%

發布者:創業無憂 時間:2019-06-19 瀏覽量: 分享: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以下簡稱72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比例限額。該項新政預期將大幅降低保險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建議保險企業,應加強臺賬管理,合規扣除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最大亮點:提高扣除比例

      提高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扣除比例限額,是72號公告最大的亮點。
手續費及傭金一直以來都是保險企業獲取保費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為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企業需按照市場情況,根據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將手續費或傭金支付給保險營銷員、保險經紀、代理公司、銀行等銷售渠道。
在72號公告出臺以前,保險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限額扣除。根據當時保險企業的行業特性及費率水平,29號文件分別規定了財產保險企業15%和人身保險企業10%的扣除比例,超過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隨著近年來保險行業商車費改、產品轉型、市場競爭加劇等因素的影響,保險企業需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的費率出現了顯著的增長,手續費及傭金的實際發生金額超過29號文件規定的限額,成為保險行業非常普遍的現象,而超出限額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這就造成了稅會之間的一項永久性差異。在此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72號公告,將扣除比例統一提高至18%。
72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不難看出,72號公告在提高手續費及傭金扣除比例的同時,不再區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企業,統一了扣除比例標準,并允許超出限額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2、重要利好:有效降低稅負

      72號公告提高限額扣除比例,且允許超限額部分向以后年度結轉,使手續費及傭金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金額,更接近于保險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可以有效降低保險企業的實際稅負率,有助于提升企業利潤,為保險行業的發展帶來了重大政策利好。
對于人身保險企業而言,傭金及手續費扣除比例由原來的10%提高至18%,提高了8個百分點,預期將大幅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舉例來說,假設A人身保險企業,當期主要銷售長期壽險產品,保費收入1200萬元,退保金200萬元,手續費傭金支出500萬元。
根據29號文件,扣除限額=(1200-200)×10%=100(萬元),僅占全部傭金支出的20%,有400萬元的手續費及傭金無法在所得稅前扣除,A企業為此多繳納所得稅400×25%=100(萬元);按照72號公告規定,A企業的扣除限額提高至(1200-200)×18%=180(萬元),當期無法扣除的金額降至500-180=320(萬元),對應所得稅影響320×25%=80(萬元),和原規定相比降低了20%。
更重要的是,72號公告允許超額的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以后年度的收入以期繳保費為主,后期的手續費及傭金很少,則可以在以后年度將前期無法抵扣的320萬元全部抵扣完畢。也就是說,根據29號文件,A企業僅有20%的手續費及傭金可以稅前扣除。但是,根據72號公告,A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100%在稅前扣除,只是扣除實現在不同的年份。
在72號公告的背景下,筆者建議財產險企業,應充分評估各自的實際手續費率情況以及產品結構策略,充分利用政策帶來的紅利,如果仍存在大量超限額向以后年度結轉的情況,可以考慮調整產品結構,以及釋放結轉的超額費用。


3、溫馨提示:加強臺賬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72號公告取消了原來保險企業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等相關資料的要求。筆者建議保險企業,應按72號公告要求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以確保企業合規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紅利。
手續費及傭金的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僅存在比例限制,而且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比如,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等。保險企業應繼續嚴格按照29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進行合規管理。
筆者提醒,雖然72號公告廢止了29號文件中有關提供分配表等相關資料和合法真實憑證的條款,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仍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要求取得扣除憑證。
根據規定,超出限額部分允許結轉將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保險企業管理層可能需要有充分理由,說明該項資產在未來的可實現性。保險企業也須關注財務報表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議相關企業盡快與審計師開展這一方面的溝通工作。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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