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企業虧損該怎么彌補?
發布者:匯算清繳 時間:2019-04-19 瀏覽量: 分享:
一、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特殊規定★
1.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二、虧損數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數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三、境外虧損不能由境內盈利彌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四、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
如果企業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地區)順序。
五、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六、清算期可以彌補虧損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七、季度預繳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附件《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