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萬以上的個人無須自行申報
發布者:申報納稅 時間:2019-02-14 瀏覽量: 分享:
問:201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還用辦理自行申報嗎?
答: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問: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2月份該如何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征收方式的不同,辦理途徑有所不同: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征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三種:
一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銀聯卡在線支付或個人三方協議等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注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描二維碼或用戶名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個人三方協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納稅款。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并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問:某些行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大,一年換幾個城市租賃住房,或者當年度一直外派并在當地租房子,如何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對于為外派員工解決住宿問題的,不應扣除住房租金。對于外派員工自行解決租房問題的,對于一年內多次變換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按照更換工作地點的情況分別進行扣除。
問: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若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網頁自行更新,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修改】,更新填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