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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給個人的涉稅事項

發布者:企業借款涉稅 時間:2018-12-17 瀏覽量: 分享:
企業借款給個人使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企業借款給本企業員工用于購房、購車,還有的投資人個人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資企業經營業務等,一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業對個人借款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不清楚,常常導致涉稅風險。

個人向本企業借款,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企業借給本企業相關聯個人的借款,在規定的時間內(年度終了后或超過一年)未歸還,也未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按照對應的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風險點:

一是納稅主體為與借款企業相關聯的本企業的個人,包括投資者(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家庭成員、企業其他人員;

二是判定時限為納稅年度終了后或超過一年;

三是是否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一、納稅主體范圍的確定

應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任職、受雇的企業人員向任職、受雇企業借款的三類。也就是說,對企業的關聯人員征稅,非關聯人員不征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征稅,只限于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為是否征稅并無明確規定。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出借的資金未用于購買上述資產或財產所有權未登記到個人名下,不適用上述政策。


二、納稅年度終了的理解

實務中,對于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執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不歸還,就征個人所得稅;有的則是以12月31日未歸還界線,確定是否征稅。為此,納稅人要把握好時間節點,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這里的關鍵是,年度終了后節點(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比如,個人12月30日從企業借款,12月31日未歸還,只借了一天如果也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對時限進行了明確,即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應征稅。根據該規定,上述孫某2017年7月1日從投資企業取得借款,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歸還,則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投資者借款是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還是用于其他方面,實務中頗有爭議。一般來說,企業出借給個人資金未收取利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出借資金收取利息,為企業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于企業經營行為。這樣,企業出借給個人的借款,用于企業經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有較大的區別,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比如,企業的資金是用于購原材料,則通過預付賬款或應付賬款核算;用于投資購買股票、股權,則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核算,企業投資后通過分紅、轉讓形式取得收益,這些資金均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而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為此,借款是否用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需要在借款單中詳細寫明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業務,后續相關經營活動的憑據應與借款單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則不應超過期限,否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創業無憂網

原載:http://www.dgstz.com/zhishiku/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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