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受理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初審過的申請材料
審查:受理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初審過的申請材料
決定:對符合法定要求的,頒發(fā)《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辦結:制作《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通知縣區(qū)領取
1、申請人提交《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材料。經初審,材料齊全的,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受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市級人社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到申請人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
3、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條件,具備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所需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等條件,提交局長辦公室或局領導決定。
4、根據(jù)局長辦公會或局領導決定做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