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又簡稱為文網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下屬省文化廳、直轄市文化局審核頒發。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文化部2003年第27號令發布,2004年第32號令、2011年第51號令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對互聯網文化產品、互聯網文化活動以及互聯網文化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公司須取得許可證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