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工貿易,或者其他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經營前,需要向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2年7月17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6〕第3號)